TSPCA為「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的一員,除了參與動保法修法討論,也與其他聯盟成員共同推動動物保護立法八大訴求。今(109)年8月31日TSPCA參與了「動物保護入憲議題座談會」,除了正式向農委會表達聯盟的訴求,同時也希望汲取各界專家學者的見解,為後續的推動提供充份的論述基礎。

去(108)年10月,TSPCA所參與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推出「2020立法委員選舉動物保護立法八大訴求」,爭取跨黨派參選立委與總統候選人的支持。其中,「動物保護入憲」我們認為能夠提升整個國家對於動物保護的重視,也讓動物在與其他憲法所保護的法益產生衝突時,能有機會被討論,甚至相抗衡。若「動物保護入憲」推動成功,就表示國家人民認同動物保護是國民的共同價值,但是修憲的困難程度是相當高的,因此我們邀請各界專家以便釐清推動的方向與可能的困難。

與會的專家學者多數不反對「動物保護入憲」,但分別提出了不同的見解與擔憂。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認為只談動物保護的推動力道不足,而應該要納入整個人類、環境的永續發展(包含植物、環境),以更宏觀的角度獲取更多的支持。接續再細分,強調動物因為具感知能力,因此須法律特別保護。另外,他對於憲法與實證法之間的連結度抱持著擔憂,提醒我們讓動物保護入憲有可能只達到宣示及宣導的意義,而在司法體系中憲法能否發揮我們所期待的作用,也應該一併考量。

♦東吳大學陳汝吟教授建議,若要讓動保入憲馬上有實效,建議要與其他下位階的法律一起修(1+N),否則法官沒有相關的法律可適用時,可能趨向保守。而動保入憲,有機會讓一般人跳脫動保就只有動保法的思維,可以更全面的思考在哲學的、社會的、法律的、政策的面向上,如何能一併考慮動物保護。這有助於促進人民對動物友善的態度。

♦東吳大學張錕盛老師提及動物保護入憲了,也只是眾多「國家目的」的一個目的,而「國家目的」也只能要求國家盡最大的努力去實現;反觀,人民的基本權,則是人民可以主動請求國家去做的,因此即使像德國已將動保入憲,但當動物保護與其他法益被整體衡量時,動物似乎沒有贏過。他認為,這樣的現象對於動物保護與教育是負面影響。

法律學者們務實的思考與擔憂,提醒著動物保護的社會倡議與教育、司法體系的實務運作與入憲推動策略的重要性,這些都是值得我們審慎梳理與規劃的。

♦而錢永祥老師則認為「動物保護入憲」與其推動有三個重要的意義:宣示的意義、凝聚社會共識與教育的過程、督促立法的作用。因此鼓勵我們將眼光放遠,不只單純討論入憲與否。我們這個國家共同形塑了怎樣的公共文化,又有哪些價值是多數人普遍認同而遵循的,動物保護有沒有可能是其一?動保入憲的推動也是企圖在影響一個公共文化的形成。

♦台大獸醫系葉力森教授認為動保入憲是比動保法更寬闊的概念與精神,。而且動保入憲是宣示了我們對於所有有感知的生命都予以尊重,那相對地人類的弱勢也應受到完備的照顧,這樣的效應是擴及整個國家的福利體系與對待生命的態度。老師認為以永續發展為目的來保護動物,是以人為本的思維;但若因為動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所以要予以尊重,則在道德上有更高的制高點。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將汲取本次座談的建議,持續努力推動動物保護入憲!


動物保護立法八大訴求:https://bit.ly/35zVA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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