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曾在路上注意到許多犬貓即使是有人飼養還是四處遊蕩嗎?你認為這是所謂的給寵物自由,還是增加牠們安危風險及妨害交通安全?

許多疏縱犬貓的飼主認為,因為沒有時間遛狗,所以選擇讓寵物自行遊走,也有飼主覺得把動物關籠或鏈養太沒自由了,且認為自家寵物沒有攻擊性也不會造成交通意外及用路人安全。

有一天協會接獲民眾通報在一間廟前將犬隻放養,調查員安排前往現場訪查進一步瞭解飼養狀況,現場有三隻放養犬,而且馬路上車流量很大,有好幾次民眾目睹犬隻快被路過車撞上,也還好駕駛們都有放慢速度閃避犬隻,而此案件飼主經濟能力不佳,希望藉由勸導及協助方式教育飼主以提升動物福利及安全,詢問飼主是否能夠把環境隔出一小區塊將犬隻使用圍片飼養於一個適當範圍中,比較安全,改善過程中我們也可以給予協助,但飼主接受協助及改善意願不大,為了犬隻的安全,我們也通報了當地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到現場發現違法情況並要求飼主依法管領照護犬隻,如未改善將依法辦理,後續狀況也是協會需要長期做追蹤。

很多飼主因貪圖方便或一時疏忽,使寵物突然竄出讓車輛急煞或造成車禍,除了違反動保法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一旦發生人員或寵物死傷,還會吃上刑事及民事官司,因此寵物出門應繫繩或使用箱籠,避免觸法及造成人與動物的危險。

若發生犬貓被車輛撞傷時,首先要先釐清肇事車主有無故意撞死動物責任,以及行駛途中是否有違規導致過失傷害動物。如果因寵物突然竄出導致駕駛閃避不及及發生交通憾事,飼主會因疏縱犬貓、未善盡管理責任致犬貓受傷或死亡而違反動物保護法。撞到貓狗時,無論有無主人,都必須立即停車報警,並立刻將動物送醫,既可保護自己避免構成肇事逃逸,也可救回一條寶貴的生命。

TSPCA主要是協助動物提升動物福利,但動物的問題常是因為人,有時候我們先了 解飼主狀況進一步能給予協助就能夠幫助到動物,如大家在路上遇到疑似不當飼養,遭受虐待的動物,都可直接先上前關心及勸導,若對方改善意願不高,或是情節嚴重,請搜集證據後通報至當地主管機關,同步也通報給我們。

法律小常識: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是可以直接報警的)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將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

《桃園市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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