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關注的東非狒狒逃脫事件,昨日以悲劇收場,除了遺憾不捨與憤怒,到底為何此事會發生?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如何避免未來類似情況再次發生都是主管機關與事件關係人接下來必須正視、說明以及解決的重點問題。而在狒狒逃脫後產生的社會亂象,包含部分媒體與網友自以為幽默的文章、專委急著與已經倒下的狒狒拍照炫耀而非立即確認動物狀況等,都凸顯了我國生命教育極度不足,動物保護教育刻不容緩。  


【狒狒來源到底為何?飼養、繁殖亂象叢生,政府無法掌握狀況】

東非狒狒(Olive Baboon)原棲息地為非洲國家,從馬利向東延伸至衣索比亞和坦尚尼亞,並遍佈於熱帶稀樹草原、草地、開闊的林地、石礫山地等區域。牠們通常在地面活動,亦會爬樹、擺盪,屬於雜食性動物,以樹葉、草、樹根、樹皮及小型無脊椎動物為食。在野外壽命可長達25-30年。

靈長目狒狒為我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動物,我們可以從野保法相關條文了解目前政府的管理方式:

1. 野保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2. 野保法第24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3. 野保法第31條各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4. 野保法第34條規定「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以上法條,依法可飼養、繁殖、輸出入保育類動物的單位僅為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且必須向政府申請核准。再來,在主管機關修正野保法前(林務局於民國83年10月27日修正野保法)如果已持有或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主,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列管並接受查核,且不得進行繁殖與買賣。


根據林務局統計,全台目前有合法登記人工飼養狒狒的只有展演機構,包含台北巿立動物園10隻東非狒狒,六福村的150隻草原狒狒、8隻阿拉伯狒狒、5隻東非狒狒,壽山動物園4隻長鬃狒狒、1隻阿拉伯狒狒。

因此此案逃脫的狒狒,有幾個可能的來源與相關疑點:

1. 從合法登記之3處展演場所逃脫

目前三處場所都否認是從各園區內逃脫,台北市立動物園、壽山動物園的數量與登記數量似乎一致,唯獨六福村登記飼養數與近日「數猴」後發現的數字有落差,有新生幼猴出現。

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業者每季必須填寫動物管理表,申報動物數量、死亡、繁殖數量與說明,另依據「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取得環境教育或終身學習教育機構認證後,填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但以六福村狀況為例,動物數量如未能確切掌握,不僅讓人擔憂,#各展演場所內的動物繁殖管理是否確實?#政府掌握到的動物隻數與飼養現況是否屬實?#如何確保業者無私下進行繁殖與轉讓或買賣?

目前各動物展演業者可繁殖的動物數量也並未受法律限制,導致多數場所已經出現動物繁殖過剩、近親繁殖、空間不足與不當飼養等問題。如果是保育類動物,只要業者向地方政府提出繁殖申請,也就可以被允許,政府似乎沒有在進行嚴格的評估與控管。

#核准繁殖保育類動物的基準到底為何

2. 從非法飼養、繁殖個戶中逃脫或遭棄養

依據協會過往調查報告顯示,曾有許多未依法登記飼養保育類動物的案例,而以一隻被私人飼養於雲林的馬來熊為例,動物於民國93年經民眾檢舉,中央一查發現竟是沒有登記的個體,但政府不僅沒有沒入,還讓飼主「補登記」,直接從非法變成合法飼養。而曾經非法繁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台南市世界蛇王教育農場(已歇業)更是因為動保團體多次檢舉,政府才積極介入處理此案。

在2019年,本會就公布調查,控訴中央及縣市政府查核淪於形式,導致野生動物遭虐;#主管機關更未能清楚掌握全台被人工圈養的各類保育類野生動物數量,#漠視恐衍生出的非法繁殖、交易、轉讓保育類野生動物問題。

閱讀相關新聞稿https://reurl.cc/rLK4y4

3. 非法走私,恐流入寵物市場

目前也未能完全排除走私的可能。合法的保育類動物輸出入必須由負責審查野生動物進出口的農委會林務局核准,而因為所有的狒狒種類為CITES附錄二物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代表「族群數量稀少須有效管制貿易」,進口時必須有輸出國提供的「無危害證明(Non-Detriment Findings)」 與「合法來源證明(Legal Acquisition Findings)」及國內海關進口證明等相關佐證資料,以證明要輸出的動物,絕不是來自野外獵捕族群,不會造成野生族群威脅。


【狒狒遭獵槍斃命,獵人在未受主管機關授權下參與獵捕行動?政府動物救援機制到底為何?】

目前從媒體報導得知,桃園市農業局表示,前往捕捉現場的時後已經有一組人在裡面,市府人員進去後發現狒狒已經倒臥在牆角,但由於燈光黑暗,有人再補了一槍麻醉劑。在現場的桃園市府人員、六福村人員都表示僅配置麻醉槍,且無委託外部人員加入,林姓獵人似乎是自行攜帶槍械前往現場參加行動。桃園農業局局長陳冠義證實,狒狒左胸處發現獵槍傷口,疑似為致命傷,導致失血過多死亡。

而根據林務局聲明,林務局受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請求,曾推薦了可協助「圍捕」的專業人士資訊。新竹縣農業處副處長傅琦媺也表示,當時縣府成立了應變小組,請示中央,中央提供台北市立動物園王組長、平時協助林務局進行外來種埃及聖䴉移除專案的獵人電話。但林務局、桃園市農業局、新竹縣農業處都表示未委託第三方進行獵捕行動,射殺狒狒的人是「委外野生動物防治廠商」臨時「自行」攜帶槍械前往現場參加。

主管機關互踢皮球,過程中應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1. 被政府委託進行外來種防治的廠商可隨意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

不,以野保法第41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即使是政府合作之外來種移除廠商,使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槍枝,執行前仍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也不應理所當然的自行使用槍枝進行野生動物的獵捕。

2. 政府對於野生動物的救援、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與措施到底為何?

其中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為,為何林姓獵人覺得自己可以在未被桃園市委託、允許的前提下參與整個行動,甚至有足夠的資訊能夠比桃園市農業局還提早到現場?雖然桃園市與新竹縣都撇清責任表示並未授權獵人參與當天的圍捕行動,但從新北市原住民族狩獵協會的聲明可得知:「以往獵人會收到各地政府請求協助圍捕動物之情事,均非依循採購法或委託方式,也都是「無償協助」,當然獵人也會在現場憑藉自身對於獵物移動方式、行為等應變出捕捉方案,所以農業處在通知時本就知情獵人可以使用獵槍」,這也就代表說此類的「非正式」合作似乎已經是各縣市的常態。

所以重點是,#政府的野生動物救援機制與SOP到底為何?要如何進行捕捉、誰可以執行、指揮官是誰、獸醫的角色、相關的訓練為何?

例如一般來說,#光線不夠、目標不明確或動物失去活力情況下,為避免傷及重要器官導致動物死亡,一般不會動用麻醉槍,狒狒倒臥在一側,是否還需要麻醉劑? 或者只用網子即可? 均要考慮動物福利。以上如政府沒有相關的SOP標準,造成的後果就是動物生命的犧牲。

#主管機關是否有訂立合理使用麻醉槍作業規範?

3. 野保法第21條的相關缺失

目前野保法第 21 條規定「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這意思是,給予公共安全或當有農害時,「任何人」都可以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且在緊急狀況下還包含保育類動物,林務局在狒狒死亡後表示,相關規定的權責主管機關是桃園市府,是否符合緊急情況必須要由在現場的桃市府判斷,後續也需由桃市府說明整體情況。意思也就是說,當時此案主管機關已在現場,合理應由桃園市府下相關指令。

但動團過去一直向中央主管機關呼籲,野保法第21條漏洞百出,除了「緊急狀況」、「何謂農損」未明確規範,若任何人都可以以上述前提為由獵捕宰殺動物,如何確保不會遭有心人士利用作為「合法獵捕」動物後進入到非法繁殖買賣市場的管道? #行為人是否應負舉證責任以及避免民眾擴張解釋而導致行為過當 #須訂立相關規範來避免濫捕及人與野生動物衝突

更何況不同物種的獵捕也需仰賴專業,如何確保捕捉過程符合人道精神與動物福利?如果動物在獵捕的過程中受傷,該如何處理?捕捉到動物後的通報機制,後續生存的動物應該如何處置目前也毫無規定。而因為政府相關的管理疏失,目前已經衍生出許多亂象,例如:有網路創作者(網紅)為了提升點閱率,拿著是「政府委託外來種移除廠商」作為擋箭牌,在未受土地管理人委託或經主管機關允許或有明確公共安全疑慮時,就開始進行所謂的「為民除害」,甚至進行「預防性」的獵捕野生動物。


狒狒的死亡與責任歸屬目前已進入到司法調查程序,但此案更凸顯了目前台灣嚴重的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缺失。這並非單一事件,一隻狒狒的死亡直得我們省思,且應要求政府面對問題,提出解決、改善方案,杜絕憾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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