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平等,就算不喜歡也不能傷害生命』(內含傷犬貓照片,請斟酌點閱)

近幾個月來打開調查案件系統時常會收到虐待動物的通報,
這讓調查員非常痛心,也因此,希望能夠跟大家分享這些案件,並且提醒大家

『生命平等,即便你不喜歡,也不能傷害他』

能夠看到這些新聞在網路上得到非常多的迴響,但是行為人的做法真的是令人髮指。
黃狗飼主拖行自己的狗,將狗狗拖行至全身是血、、、
某女子偷走他人的吉娃娃並且拖行致死、、、
黑白貓被人擰斷一側手腳,搶救後仍然回天乏術、、、
使用強酸物質潑撒浪貓導致浪貓重傷、死亡、、、
宜蘭田裡發現遭人砍斷之狗頭、、、

還有太多、太多類似的案件,讓我們不得不去省思這個社會

這些貓狗都是生命,為什麼行為人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呢?

但事情已經發生,我們只能往前走,想辦法做好生命教育、做好生命宣導
期待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了!

在這邊調查員也想呼籲大家,虐待動物是不能被接受的!!
現今動保法也有很多的規範在保護動物,希望大家記得尊重動物也希望不要觸法,以免受罰。

動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動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將處以罰款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保法第三十之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將處以新台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按次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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