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調查部門接獲一起高雄市電擊棒電擊法鬥之案件。從影片可看出,行為人拉著狗項圈,限制狗狗的逃脫範圍,並施以電擊。行為人不顧狗狗的掙扎與哀求而電擊了兩次,甚至發出嘻笑聲。狗狗因不堪而吐水。
與民眾確認案件狀況後,立即聯繫高雄市動物保護處。當晚,高市動保處、警方與熱心民眾已至現場帶出受虐的法鬥,並送至動物醫院檢查。也請行為人前往派出所說明案件狀況。此案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有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之嫌。調查部門與動保處聯繫後,確認目前犬隻已檢查完健康狀況,將持續追蹤後續動保處的開罰狀況。
動保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又依故意、過失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有不同的罰則。若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此案的狀況,行為人故意傷害動物,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亦應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是第六條的罰則,不管是輕是重,都必須達到有傷害到動物本身之構成要件。
「騷擾、虐待與傷害」三者中,僅虐待有明文規定。且虐待亦有「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之要件。因此,至關重要者,為何謂「傷害」?根據Taiwan SPCA與主管機關的合作經驗,目前主管機關判斷動物有無傷害之依據,多仰賴獸醫師之醫學診斷。當電擊時間不長,沒有在動物身上驗出實質內、外傷,則傾向裁量案件之動物未受到傷害。
基於動物福利的立場,協會認為此案毫無疑問地已經對犬隻造成傷害。動保法條文中的「傷害」,皆採取與刑法上傷害罪相同定義,即傷害到身體及健康,此健康包含生理與心理狀態。雖目前醫學上對於動物心理探究無法如同人類,但若能從外顯行為或反應,瞭解到動物當下處於極大壓力或驚恐害怕中,依然可證明其心理層面
遭受傷害。
Taiwan SPCA再次呼籲:
1. 電擊動物絕對是一種傷害動物生理與心理的行為,無論行為的時間有多長。
2. 執法人員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之研究報告,瞭解動保法騷擾、虐待或傷害之定義。
3. 當飼主主動騷擾、虐待與傷害動物時,應為廣義的「任何人」之範圍內,即適用第六條,與第五條第二項之「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有別。
相關資訊:
1. 東森新聞雲「法鬥遭電擊棒狂電淒厲慘叫,飼主辯跟狗在玩」
2.「102 年度動物保護公共政策研析專業服務計劃」,動保法騷擾、虐待或傷害定義研究案成果報告
3. 《動物保護法》
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 3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三、管領動物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五、從事第十條各款之一所定行為。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任意宰殺動物,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宰殺或販賣犬、貓或經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沒入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