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SPCA於2月底,接獲民眾轉貼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CrazyCat club」之貼文連結,得知有一臺中市太平區宮廟婦人,領養十餘隻犬貓,但皆下落不明,且貓咪疑似遭虐殺作為宗教儀式使用。調查部門隨後聯繫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確認動保處已收到通報,正在聯繫當事人到案說明。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依照行為為故意或過失,以及動物受傷之嚴重程度而有不同的罰則(分別為第25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1款與第30-1條第1項第2款)。其中,涉及故意傷害是動物造成重傷或死亡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移送地檢署偵辦。
在經過Taiwan SPCA與中市動保處的調查,始終未能如期地掌握飼主虐殺的證據。但依據熱心民眾提供的資訊,證實飼主曾將不止一隻犬隻遺棄在外。被棄養的犬隻被熱心民眾牽至動物醫院掃描晶片後,皆顯示為該婦人所有。且動保處與該婦人之訪談過程,婦人亦坦承曾棄養犬隻。對此,動保處已依法處罰鍰。另外,依據動保法第33-1條,該婦人也被列入了黑名單,不得再飼養犬隻、或於收容所領養動物。
在虐待動物案件的蒐證上,時常因無直接的證據而無法真正處罰到飼主。也因為難以證明行為人的罪行,主管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長期追蹤,軟硬兼施,與行為人溝通、協商,以獲得更多資訊,並讓動物得到最好的照料。
在動物權尚未被法律承認之前,若無相關證據,行為人又拒絕接觸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是非常難以調查的。我們可以想像此案的飼主,沒有接受動保處訪談,或是接受訪談時,未提及貓咪下落或是坦承遺棄犬隻,主管機關不但無相關依據可處罰,也難以控管飼主領養收容所的犬貓。
因此,我們除了必須反思動物權是否能被法律承認之外,也應該持續落實寵物登記制度,致力提高犬隻晶片普及率,並倡議其他動物進入登記制度,讓更多的動物受到管理,以保障牠們的權利、福利。Taiwan SPCA呼籲,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面對虐待動物案件,人們應該主動通報,將行為人、案件地點、事發經過與相關證據提供給主管機關或調查部門。另外,無論是領養或轉讓犬隻,亦應依法進行寵物登記,使動物受到保障。
相關資訊:
1. 《動物保護法》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 30-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 3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三、管領動物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五、從事第十條各款之一所定行為。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任意宰殺動物,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宰殺或販賣犬、貓或經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沒入動物。
備註:
(1)目前第33-1條所規範的黑名單,僅包含需要進行寵物登記的「犬隻」,以及收容所送養的動物。因此進入黑名單的民眾,完全不能飼養犬隻,或是去收容所認養所內的任何動物。即任何途徑的犬隻,皆不得飼養。但非收容所之途徑而領養或取得的動物,則不在規範內。
(2)依據33-1條的規定,只要至收容所棄養過動物,無論該動物的物種為何,接造成不得飼養犬隻或至收容所領養動物的效果。因此,若民眾曾至收容所棄養貓咪或兔子而被列為黑名單,不得再飼養的動物反而是犬隻,而非貓咪或兔子。
下圖翻拍自蘋果日報「領養17犬貓竟全失蹤 婦列禁養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