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法規名稱: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900925公告) (民國90年09月25日發布)公告事項: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 比特犬 (Pit Bull Terrier) :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 (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史大佛夏牛頭犬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三) 紐波利頓犬 (Neapolitan Mastiff) 。
三、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TSPCA立場
一、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公告中,以犬隻品種及公斤數作為犬隻是否具攻擊性的評判依據,此定義有失偏頗,不應以品種、體重而賦予犬隻歧視性定位,攻擊紀錄應限縮為主管機關官方紀錄。
二、 「攻擊性犬隻」的定義應該針對危險行為本身進行文字定義,若有動物出現符合的文字定義的行為時,才會被視為有攻擊性或是危險動物。
參考資料:https://www.animallaw.info/topic/state-dangerous-dog-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