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7/4/11)立法院三讀通過動保法的部分條文修正,TSPCA肯定立法委員王育敏、高志鵬 、邱志偉等委員們的努力,修正條文涉及下述事項:
1.提高動保法中對於違法行為處罰的最高刑度。
(1)原本動保法對於傷害動物行為的刑罰,最嚴重的可處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金。如今則提高為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罰金。
(2)如果是用藥物、槍械,並且導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則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最輕亦為一年有期徒刑。罰金數額則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以下。
2.飼主不得再用汽、機車牽引動物。
若是因此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而飼主被認為對這樣的結果是故意的話,則可處前面第1點所提到的刑罰。
同樣的結果若是被認為是飼主的過失所造成的,或是傷害程度沒那麼嚴重,那麼也會受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而且被處罰後五年內再故意違犯,則會被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原本為一年以下)。
不過,就算動物未受傷害,還是可以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且若是屢勸不聽,還可以按次處罰。
3.增加處罰食用狗肉、貓肉(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的行為。
依照原本的動保法規定,貓狗不得因為經濟利用的目的而被宰殺或販賣,對於吃狗肉與貓肉的行為並未處罰。此次修法則增修了吃狗肉與貓肉的行為,包含購買、持有的行為也會受到處罰,亦即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另外,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行為人的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
4.未申報免絕育、或未申報繁殖需求,可以不經勸導逕行處罰。
飼養特定寵物(目前僅有狗,將來預計納入貓)的飼主必須為寵物絕育,但是可以跟主管機關申報免絕育,對此必須提出如何避免寵物懷孕的說明。將來如果計畫要讓寵物懷孕繁殖時,則必須向主管機關另行申報繁殖需求。若是違反規定未申報,依現行動保法,主管機關必須勸導後才能開罰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今新通過的條文則將「勸導」這個程序刪除。
5.因不具合法理由而宰殺動物所受的處罰,由行政罰提升為刑罰。
動保法規定,動物只能因為法律所列舉的特定理由而被宰殺。如果是不具這些理由而宰殺動物的話,依照原本動保法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將來依照修正通過的動保法,此類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應接受前面第一點的刑罰。
TSPCA再次呼籲提升罰則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良方,行政機關也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源來進行查緝。
最重要的是,提升大眾對於動物保護的素養以及意識,才可以讓臺灣朝友善動物國家的方向更邁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