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獼猴為臺灣島上唯二的靈長類動物,108年1月農委會林務局僅根據少數學者意見,便認定台灣獼猴「族群數量穩定」,將台灣獼猴從保育類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降級至今滿三年,動保團體接獲超過151件遍佈全台違法飼養獼猴的通報案件,但不論如何檢舉,民眾私養獼猴的案件還是層出不窮,造成這些被不當飼養的獼猴身心巨大的折磨,且違法飼養行為日益猖獗。台灣獼猴共存推廣協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與立法委員林淑芬111年4月14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修正相關法律,並立即展開全面清查與救援,以杜絕台灣獼猴遭違法飼養、受虐。(議題懶人包請見文末)
動保團體調查違法私養亂象 台灣獼猴遭虐、福利遭嚴重剝削 動保團體於108年1月起,在網路設置違法飼養台灣獼猴通報窗口,鼓勵民眾通報,至今接獲超過151個通報案件,動團透過實地田野調查發現,群居型獼猴多半被單獨飼養在小鐵籠中,環境單調惡劣,嚴重剝奪獼猴自然天性需求,許多獼猴出現籠內來回走動、不停搖晃身體、吸吮手指等異常、刻板行為。調查更發現有獼猴自幼被養在無日照的狹窄鐵籠中,因為無法正常活動,導致骨骼嚴重變形,甚至有多位飼主聽信荒謬民間謠言,要讓獼猴永遠「長不大」,因此不提供水給動物飲用,更有猴子因為被鐵鍊限制行動,最後慘遭鐵鍊纏繞活活吊死。
台灣獼猴共存推廣協會秘書長林美吟表示:台灣獼猴屬群居型野生動物,野外平均壽命至少16年以上,活動範圍需求廣闊,有多元複雜的採食習性及社交生活,這些都不是人工飼養環境所能滿足的。許多民眾以為幼猴可愛、無害而飼養,但隨著獼猴年齡增長,在生理、心理需求皆未能獲得照顧與滿足下,容易產生攻擊行為,生病了也無法到一般獸醫診所醫治,是非常嚴重的虐待。
飼主以「救傷、拾獲、農害防治」為藉口私養 不見政府介入處理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因此私自獵捕及飼養獼猴皆屬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可依野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管制事項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動團調查發現,飼養獼猴的民眾往往會以「拾獲、救傷、農損防治」為由,試圖規避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說明:現行針對野生動物救傷、拾獲或因農損防治而獵捕、取得野生動物,缺乏規範與後續通報、收容完備機制,導致一般人遇到此類狀況時不知如何處理,衍生許多不當私養野生動物的行為,更讓不肖人士有機會鑽漏洞自野外捕捉野生動物,甚至以弒母取子方式取得動物,只要堅稱是「救傷、拾獲、農害防治」取得,不是刻意獵捕而得,主管機關就不會介入處理。動團調查更發現,網路上買賣嬰幼猴的資訊相當氾濫,懷疑人工繁殖台灣獼猴以供應寵物市場的產業鍊已形成,政府必須立即介入調查,責無旁貸。
農委會應提出將台灣獼猴降級後的配套措施、影響評估與監測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指出:現行野保法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的保護規範十分鬆散,台灣獼猴被降為一般類後,人猴衝突事件劇增,許多民眾以為台灣獼猴已經不是「保育類」便可以獵捕、飼養,更常以「危害農作」為由獵捕獼猴,主管機關對於是否真有「危害農作」也無法認定。此外,由於政府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救援、收容量能不足,多數縣市對民眾通報違法飼養個案多採消極勸導、無法沒入,讓違法飼養問題更嚴重。而以往還可以以「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勸告民眾勿餵食獼猴,現今許多不當餵食行為也無法可罰,讓人猴衝突或不當對待野生動物問題更嚴重。
陳玉敏指出:以「農害」來說,將台灣獼猴降為「一般類」後,只要農民自行認定獼猴造成農害損失,不需通報主管機關便可逕自處理,已衍生如下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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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民眾以「農害」為由逕自捕捉?後續衍生的「飼養、繁殖、買賣」行為又該如何禁止?政府有人力與能力處理嗎?若民眾於私自捕抓過程致死獼猴,屍體要怎麼處理?可以做標本嗎?可以賣到山產店嗎?可以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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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類農害動物的獵捕,依法不需通報主管機關,林務局該如何掌握台灣獼猴因為農害被處置的數量與分布?以及對於該區域的族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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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資格來獵捕「農害」獼猴?農民、原住民、學術單位、雇工還是野生動物繁殖買賣業者?有相關的教育訓練嗎?誰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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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具體可行的人道處置「農害」野生動物方式?
上述問題,農委會林務局、畜牧處動保科至今都未能提出具體因應方案!
這次動團接獲的150多件違法飼養獼猴案例皆是新案,都不是83年10月27日野保法修正公告31條規定:「所有在野保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飼主,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列管並接受查核」的個案。以當年少數人登記持有的台灣獼猴「合法飼養證」,至今也不見主管機關確認查核這個「合法飼養證」是否變成「萬年證」,讓少數人不斷有機會「新猴換舊猴」違法飼養、繁殖、買賣。
國際趨勢多明文禁止私養靈長類動物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執行長林憶珊表示:政府應依照國際趨勢,明文禁止人工飼養靈長類動物。現今許多科學研究都證實,許多動物不適合被人類圈養,因為很難提供符合這些動物的習性需求與福利,就連動物園也如此。而全台可收容台灣獼猴的救援單位幾乎都已滿「猴」,因此當有獼猴需要被救援時,動物因為已塞到沒地方塞,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就開始將獼猴分送到不同的展演場所,不去管這些單位的環境與照顧品質良窳,就讓獼猴終身監禁、關到老死,這種不負責任的消極做法應被譴責。
美國26州1、新加坡、澳洲、歐洲8國2、加拿大多倫多皆全面禁止私人飼養靈長類動物;美國10州1、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等則需申請特殊執照才能私養;英國更於2021年5月制定「動物福利行動綱領3(Action Plan for Animal Welfare)」,要立法全面禁止私人飼養靈長類動物,除非飼主能夠達到高品質的飼養標準,而已經飼養靈長類的國民則應考取靈長類飼育證照,以確保動物福利需求得到滿足。
立委林淑芬表示,相較於其他國家對飼養靈長類動物的嚴格限制,且必須確保動物福利,農委會完全失職!她在111年3月接獲動保團體通報不當飼養案件後,立即發文請林務局查處,最近接到林務局回報各縣市處理結果 ---
⁉️ 其中有4個通報案件的台灣獼猴被飼養在狹小鐵籠,縣市政府竟同意民眾繼續飼養,她詢問林務局各縣市政府對獼猴動物福利有無一致判斷標準,林務局竟回覆不知標準為何,只是接到立委公文便請各縣市處理,並不了解各縣市的判斷基準。
⁉️ 另外有2件通報個案,說是由市府帶回野放,完全不知是否經過專業野放訓練及評估,若獼猴個體已被禁錮飼養很久,如此毫無野放評估及訓練的草率野放,恐不利該獼猴個體生存。
林淑芬委員強調,這些被人類飼養的獼猴已失去和原族群的社會連結,很難再返回野外,若長期被圈養在狹小、單調的環境,很可能因為緊迫,出現刻板行為,甚至自殘,不該讓不當飼養慘劇持續發生,她將督促農委會、林務局盡速研擬法制補救措施,禁止民眾飼養、繁殖、買賣台灣獼猴。
動保團體四大訴求:
- 從動保法或野保法研擬禁止飼養、繁殖、買賣台灣獼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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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應設置全民檢舉獼猴私養專線,全面清查全國私養獼猴案件,調查動物來源,將動物沒入後評估再野放或安置到適合的場所,加強宣導民眾勿私養獼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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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應規範野保法第二十一條各種例外狀況4得獵捕、宰殺野生動物的通報機制,及人道獵捕宰殺的工具與方式,後續處置動物之限制,以避免有心人士鑽漏洞,以農害等為由,獵捕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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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應建立野生動物救傷機制之法源,並訂定案件通報、運送、醫療、暫養、訓練、收容 、野放、安樂死之動物福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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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包
新聞聯絡人
台灣獼猴共存推廣協會 秘書長 林美吟0915-389-605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執行長 姜怡如02-2738-2130 / 0953-850-303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主任 林岱瑾 02-22369735 / 0972-302-319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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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l Welfare Institute – Primates Are Not Pets Brochure (統計數量參考此資料與美國部分州法)https://aw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digital_download/AWI-PrimatesAreNotPetsBrochur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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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d Pe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https://endcap.eu/wp-content/uploads/2013/02/Report-Wild-Pets-in-the-European-Un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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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 Plan for Animal Welfare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ction-plan-for-animal-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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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20001&flno=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