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愛狗人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

聯合新聞稿2022.04.08

 

農委會於111年3月1日起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比特犬,已飼養比特犬的飼主須在112年2月28日前向政府登記備查,得可繼續飼養,而已有合法特寵許可證的「比特犬繁殖買賣業者」仍可持續繁殖、買賣犬隻

動團發現禁令的相關政策配套不足,許多比特犬被棄養至街頭、收容所,且因現行法條規定一般人不得「領養」比特犬,這些犬隻恐將一輩子監禁於收容所鐵籠,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動團也指控「特定品種法令(Breed Specific Legislation)」無法真正解決社會上發生的犬隻傷人事件,因研究指出真正的公共安全風險在於飼主的「不當飼養」,如政府不正視已被科學證明的相關因素,再多的品種禁令豈都是本末倒置。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愛狗人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與立法委員陳椒華、蔣萬安於111年4月8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儘速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具攻擊性犬隻」(含比特犬)在收容所內的動物福利,並加強源頭管理與飼主責任,才能實際改善人犬之公共安全。

 

目前全台公立收容所內約有106隻比特犬,其中近7成都是在過去半年期間內入所,這般「棄養潮」使原本就負荷沉重的收容所面臨更大的挑戰。

禁令後比特犬福利遭嚴重剝削,恐將終生監禁於收容所鐵籠

目前全台公立收容所內飼養約106隻比特犬,其中近7成都是在過去半年期間內入所,桃園更是新增了18隻比特犬[1],而透過新聞得知各縣市,包含新北、桃園、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與台東都有出現飼主及疑似繁殖業者棄養比特犬的案例,甚至有人直接將犬隻綁在路邊的電線桿旁棄養。禁令引發的比特犬「污名化」也導致「長得像」比特的犬隻,被民眾通報、棄養。動團走訪全台各地發現,禁令後的棄養潮使原本就負荷沉重的收容所面臨更大的挑戰,這些被歸類為「具攻擊性」的犬隻,包含比特犬,進入收容所後就只能被長期關在窄小的獨立鐵籠內,且因為大部分收容所空間設施、人力與專業動物行為訓練資源都非常不足,導致這些犬隻嚴重缺乏、甚至完全沒有出籠放風、運動的機會,動物福利遭到嚴重的剝削。

 

被歸類為「具攻擊性」的犬隻,包含比特犬,進入收容所後就只能被長期關在窄小的獨立鐵籠內,且因大部分收容所資源不足,導致這些犬隻嚴重缺乏出籠放風機會。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在111年3月1日之後,公立動物收容所「領養」比特犬的資格只開放給「原飼主認領」,而農委會為了減輕收容所的壓力,便開放民眾以「代養」的方式中途比特犬,但資格卻僅限「具有飼養比特犬經驗」的民眾。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執行長林憶珊表示:這種資格限制大量降低了比特犬能夠離開收容所的機會,這些犬隻恐將在所內被監禁到老死或病死,除了對狗是折磨外,也已造成第一線工作人員極大的壓力與無力感。我們看到長時間被關在獨立鐵籠內的犬隻(含比特犬)開始出現異常行為,例如不停啃咬欄杆、籠內重複轉圈圈、自殘,甚至連原本親人的犬隻也逐漸開始出現攻擊傾向。且因收容所籠子大多過小,犬隻有些根本無法以後腿完全站立或於趴下後完整伸展,嚴重影響動物身心健康外也違反《動物保護法》。農委會應儘速介入解決這些犬隻在收容所內面臨的動物福利問題。

 

民眾不得領養,但特寵業者卻可繼續繁殖買賣?!

根據農委會資料,截至111年4月份全台持有比特犬合法繁殖許可的業者大約近十家,當中登記的美國比特

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公7隻、母15隻;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公1隻、母1隻;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公15隻、母16隻,合計公23隻、母32隻, 總計55隻種犬。已有經營繁殖前述3項犬種的合法「比特犬繁殖業者」,在3月1日前持有的種犬(稱為T1)依照規定超過1歲後,仍可繼續繁殖;超過七歲者則應為其絕育;終生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七次;而生下來的幼犬(稱為T2)將禁止繁殖。

 

台灣動保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指出:保守估計如果目前的32隻種母可再依法生4胎,並

以比特犬平均一胎可生5隻幼犬推估,在未來將可有約640隻比特幼犬進入寵物市場[2],這還不包含這段時間可能非法繁殖出生的犬隻。農委會修法真正想做的是為了公共安全「控制比特犬數量」,但卻開放業者繼續繁殖買賣,恐衍生許多嚴重問題,例如:

 

一、公告規定幼犬只能販售給「具有飼養比特犬經驗」的飼主,如果業者販售不出去犬隻該如何處理?棄養於收容所?

二、販售出去的幼犬(T2)規定不得再繁殖,政府將如何追蹤、確保?是否會要求販售出去的幼犬需要絕育?

三、販售的幼犬如果被登記在沒有具有飼養經驗的飼主名下,寵登系統是否會自動偵測禁止?

 

長時間被關在獨立鐵籠內的比特犬開始出現異常行為,例如不停啃咬欄杆、籠內重複轉圈圈、自殘,甚至連原本親人的犬隻也逐漸開始出現攻擊傾向。
根據現行法規,民眾不得「領養」公立收容所內比特犬隻,卻允許合法繁殖業者持續繁殖、買賣比特犬隻,根本本末倒置。

「特定品種法令」無法解決犬隻傷人事件,政府應正視全國「不當飼養」現況,才能真正降低犬隻攻擊風險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指出:犬隻傷害人類造成的公安問題的確需要因應措施,但品種禁令是否可有效降低傷害事件,缺乏相關科學證據。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 針對犬隻攻擊人類致死之案例進行詳細研究後,不建議制定 「特定品種法令(Breed Specific Legislation)」,因為犬隻咬傷數據通常具有許多不准確性,像是品種識別的困難(尤其是針對混種犬),較有效率的做法應為提升整體飼主責任,以解決犬隻咬傷問題。[3] 也有研究指出,已立法禁止飼養特定品種的地區並無顯著的成效證實這般的法令能成功降低犬隻傷人事件。[4]

 

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不建議以制定 「特定品種法令(Breed Specific Legislation)」的方式解決犬隻攻擊問題。

姜怡如強調:不管品種為何,任何一隻狗都有可能咬人,犬隻攻擊行為背後的原因才應是政府需要正視與加強管理的重點,而研究指出這些原因大多跟飼主的「不當飼養」有關。犬隻的攻擊傾向受以下因素影響,像是:早期與年幼時的經歷、社會化程度、訓練方式、遺傳性、性別和是否有絕育[5]。獸醫行為學家處理的「支配性攻擊(dominance aggression)」案件中有80%涉及未絕育的雄性犬隻,而其中的70-76%曾咬過人,這些犬隻咬傷人的可能性是有絕育犬隻的 2.6 倍。而未絕育的雌性犬隻會吸引遊蕩的雄性犬隻,增加人們接觸到陌生犬隻後被咬的機率。[6] 將犬隻以栓綁的方式飼養也會導致犬隻具有攻擊行為[7],杜絕這種飼養方式已被證明可有效降低犬隻咬人頻率[8]。虐待、疏於照顧[9]、行為訓練不足和管理不當也都會提升犬隻咬人的風險[10]

 

台灣愛狗人協會理事長顏杏娟表示:全台動物不當飼養案件層出不窮,這代表我國飼主責任觀念仍普遍不足,我們呼籲政府應建立嚴格且明確的飼養寵物規範、規定養寵物前必須上課、規定所有犬隻外出需繫上牽繩、禁止以拴綁或籠養方式飼養犬隻、提升犬隻絕育率等,不然再多的品種禁令豈都是本末倒置,無法真正解決犬隻傷人事件外,動物福利也受嚴重的影響。

 

動團認為,「特定品種法令」無法解決犬隻傷人事件,政府應正視全國「不當飼養」現況,才能降低犬隻攻擊風險。

動保團體四大訴求:

一、解決比特犬「代養」限制與無法「認養」之問題

  • 重新研議「代養」資格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包含飼養標準與追蹤機制。
  • 成立專案「特殊犬隻飼養輔導團隊」來協助具有特殊行為之犬隻(含攻擊性、怕生等)以科學的方式進行專業媒合評估、犬隻行為訓練。
  • 評估修正動保法第 12 條第 4 項有關公立收容所認養動物之規定。

 

二、政府應建立比特犬繁殖買賣退場機制,包含犬隻絕育與送養規定

  • 可建立補償機制/補救措施,訂定過渡條款。

 

三、農委會應調查公立收容所內之動物福利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 收容所動物福利問題不只涉及比特犬,針對飼養空間過小、動物遭長期關籠無放風機會、所內缺乏專業訓練資源導致具有特殊行為犬隻無法被認養等,農委會應提出解決方案。

 

四、建立嚴格的法源與管理措施,加強飼主責任,提升人犬公共安全

  • 研究指出,犬隻攻擊行為背後的原因大多與飼主的「不當飼養」有關,農委會應針對這些因素提出應對措施,有效提升飼主責任,降低公共安全疑慮。

 

動團針對111年3月1日農委會公告比特犬輸入、飼養禁令後衍生之動物福利問題,提出四大訴求。

【附件一:111/3/31-4/1電訪各地方收容所】

公立收容所

比特犬在養量

公立收容所

比特犬在養量

台北市動物之家

1

新竹縣公立動物收容所

8

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0

苗栗縣生態保育教育中心

10

新北市板橋區公立動物之家

0

公立南投動物收容所

2

新北市新店區公立動物之家

1

彰化縣流浪狗中途之家

1

新北市中和區公立動物之家

2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1

新北市淡水區公立動物之家

0

嘉義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2

新北市瑞芳區公立動物之家

1

嘉義縣流浪犬中途之家

7

新北市五股區公立動物之家

1

台南市動物之家灣裡站

10

新北市八里區公立動物之家

0

台南市動物之家善化站

4

新北市三芝區公立動物之家

0

屏東公立犬貓中途之家

3

基隆市寵物銀行

3

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

5

高雄市壽山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1

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

1

高雄市燕巢動物保護關愛園區

9

台東縣動物收容中心

3

台中市動物之家南屯園區

7

澎湖縣流浪動物收容中心

0

台中市動物之家后里園區

2

金門縣動物收容中心

0

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21

連江縣流浪犬收容中心

0

新竹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0

總共

106

 

新聞媒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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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 姜怡如 0953-850-303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 何宗勳 0920-329-493

 

[1]附件一:全台公立收容所比特犬在養量

[2] 如果32隻登記之種母可再合法生4胎(依法終生繁殖胎次最多7次),每胎5隻幼犬=640犬隻

[3] https://www.cdc.gov/mmwr/preview/mmwrhtml/00047723.htm

[4] Klaassen, B., Buckley, J.R., Esmail, A., 1996. Does the Dangerous Dogs Act protect against animal attacks: a prospective study of mammalian bites in the Accident and Emergency department. Injury 27, 89-91.

Ott, S.A., Schalke, E., von Gaertner, A.M., Hackbarth, H., 2007. Is there a difference? Comparison of golden retrievers and dogs affected by breed specific legislation regarding aggressive behavior. Journal of Veterinary Behavior 2, 92.

Rosado, B., Garci’a-Belenguer, S., Leo’n, M., Palacio, J., 2007. Spanish dangerous animals act: Effect on the epidemiology of dog bites. Journal of Veterinary Behavior: Clinical Applications 2, 166-174.

[5] Lockwood, R. 1999. The ethology and epidemiology of canine aggression, The Domestic Dog: Its Evolution, Behavior and Interactions with People. Serpell, J.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republished in Favre, D., and Borchelt, PL (eds), Animal Law and Dog Behavior, Tucson, Arizona: Lawyers and Judges Publishing Company Inc., 132-134

[6] https://www.aspca.org/about-us/aspca-policy-and-position-statements/position-statement-breed-specific-legislation

[7] Gershman, K., Sacks, J., Wright, J., 1994. Which dogs bite: A case control study of risk factors. Pediatrics 93, 913-917.

[8] https://www.aspca.org/about-us/aspca-policy-and-position-statements/position-statement-breed-specific-legislation

[9] Delise, K., 2007, National Canine Research Council Year-End Report on Fatal Dog Attacks.

[10] Shuler, C.M., DeBess, E.E., Lapidus, J.A. Hedberg, K., 2008. Canine and human factors related to dog bite injurie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 232, 54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