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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條新聞標題寫出「未來只要繳交規費2400元,就可以合法棄養貓狗」引起許多民眾譁然,但為避免有民眾被誤導,TSPCA在此提供正確資訊和說明如下:

(1) 你知道 "棄養" 一詞還分成合法和非法嗎? 動保法中將【飼主放棄飼養動物的行為】分為合法和非法的,意指: 若「飼主將不擬續養的動物送交政府收容所」是『合法』的。但「飼主用將動物送交政府收容所以外的其他方式」是『非法』的。如同全球其他多數國家規定,「飼主將不擬續養的動物送交政府收容所」原本就是合法的,因為每一個國家政府都不希望飼主將不續養的動物亂丟路邊,而造成更多 人民,社會和動物安全的問題產生。反之,依照台灣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明文規定,飼主若將動物以送交收容所以外的棄養方式則是違法行為,依法可處罰新台 幣30,000~150,000元罰鍰。

(2) 你知道「飼主將不擬續養的動物送交政府收容所」原本是 "免費" 嗎? 那是誰在為這些不負責任的飼主負擔棄養動物行為的費用? 是你我全民買單! 原本,飼主將不擬續養的動物送交政府收容所是不用負擔 "任何費用" 的,導致政府在後續照顧該動物的費用竟是由人民稅金來承擔 。新北市新的政策不但將飼主的責任由0元提高到2,400元,更是在法律上直接強化了飼主的責任 (表示即使你不想養了,但你還是要負擔動物在收容所的費用)。

TSPCA強烈呼籲,養寵物是一輩子的責任,飼養前請仔細評估自己的狀況、並與家人商量,在你決定飼養牠的那一刻起,你就有責任去成為他永遠的家人!不管任何原因,都是可以克服的,請不要輕而易舉的放棄你的家人。 如果真的有非不得已因素,也請負起責任為寵物找到一個更適合的新家庭,勇敢負起你對家人的責任。 呼籲大家絕對不可違法棄養,也不要直接送動物到收容所,因為收容場所環境不佳,領養率低,動物不會有一個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