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調查案件之外,將所學的技能與知識傳授給民眾,也是調查員的主要工作之一。
在動保法第六條規範「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虐待、傷害動物可能我們內心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認定,但怎樣的行為叫做騷擾呢?「騷擾」是看當事人的感受,可是,動物不會說話,那該如何判斷?請留言告訴我,什麼樣的行為算是騷擾?
相信每個人心中的尺度都不一樣。以調查員的標準來說,讓動物陷於可預期的危險狀態、強迫動物去做違反天性的事情或漠視動物已經發出的求救訊號等,就是騷擾啦,還有另外一個詞「霸凌」也可以用於此,像是近期討論度極高的影片,將貴賓犬多次用力拉起這樣的行為符合調查員的標準。
當我們看到這樣的案件時,能夠怎麼做?前提,我們要有一個認知,在面對虐待動物案件時,當下的您就是最能幫助到動物的人。
蒐證並同步制止行為人,可直接通報各縣市主管機關:若是造成肢體傷害,建議當下 直接報警,先制止傷害行為;由於此次是網絡影片,無法立刻確認發生時間與地點,會很仰賴網友協助找到行為人與動物。
騷擾&虐待動物行為因違反動保法第六條,在勸導後未改善,會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造成動物嚴重傷害者,可能面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動保法內的規範,主要都是針對飼主責任。
除此之外,當您網路上發現有人在散播虐待動物影片,根據動保法第27條之1條,散播虐待動物影片也會面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是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處罰是具有嚇阻作用,不過,預防勝於事後彌補,傷害是無法挽回的,目前法規沒有一個非常強制且快速的方法將動物帶離不適任的飼主,常常是行政流程邊跑,同步用盡各種方法勸飼主放棄飼養,動物才有機會被帶出,總結一句,要養就好好養,避免牠去傷害別人,或是遭受傷害,都是飼主責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