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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3

Taiwan SPCA (社團法人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TSPCA) 近來陸續接獲通報案件,有動物因為誤觸山豬吊或疑似山豬吊陷阱,而在驚嚇下,基於求生的本能嘗試掙扎逃生,卻在掙脫的過程中,硬生生地扯斷肢體。至於無法掙脫的動物,就只能坐以待斃,如果設置陷阱的人沒有及時去巡視,或是恰巧被其他人發現後救援,那麼動物的下場往往就是活活餓死。

本協會在深入調查這些案件,並與當地主管機關合作後發現,俗稱山豬吊的鋼索繩陷阱,由於方便自行製作,而且製作材料價格低廉、取得容易,因此早已經成為山林、田野中用以獵捕動物,或甚至用來刻意傷害流浪動物的常見利器。而它對被獵捕到的動物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並不亞於在動保法與野保中已被明文禁止的獸鋏。但是,這種殘忍的獵捕工具,在動保法與野保法的現行規範下,卻還是一個需要被填補的漏洞!

首先,在野保法裡面,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雖然有規定「陷阱」跟「特殊獵捕工具」,但究竟山豬吊這樣類型的工具究竟是不是因此被規範進去,其實並不明確。在網路的獵捕社群中似乎也有主張這是一種「合法」獵捕方式的說法。還有,野保法雖然有處罰使用獸鋏或陷阱獵捕動物的行為,但主管機關必須依據獵捕到的動物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是一般類野生動物而給予不同的處罰,也就是說,當有活生生的動物因此受到殘忍傷害或被折磨至死後,主管機關才能加以處罰。

而在動保法中,雖然有處罰使用獸鋏獵捕動物的行為,但對於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則根本沒有提到其它普遍的「陷阱」,遑論對於山豬吊的規範。另外,動保法是否也處罰設置獸鋏的行為,其實也不明確。相對於動保法明文處罰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的前置行為,卻沒有清楚地規範設置獸鋏這種對於動物(不論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一般類野生動物,或是家禽家畜)造成直接風險的行為,這是很不合理的。還有,動保法的保護對象依現行規定僅包含犬貓或有飼主的脊椎動物,若是獸鋏所獵捕到的動物不屬於動保法的範圍,同時也不被認為是野保法裡的野生動物 (例如外來種的浣熊),那麼就毫無規範的可能性。然而,在山林裡設置獸鋏與山豬吊的行為,對於動物所造成的危險以及它的痛苦結果,都是可以預見的,這等同於酒醉駕車在路上橫衝直撞一樣,就等著看誰倒楣被撞到或抓到。而在兩部法律中,雖然都有授權主管機關另外公告禁止使用的獵捕方法,但主管機關對於這種類型的殘忍陷阱卻遲遲未做公告。

因此,陳曼麗委員、吳焜裕委員與本協會皆主張:
1. 在動保法(第14-1條)與野保法(第19條)禁止使用的獵捕器具中,明文增訂「鋼索繩陷阱(金屬製吊索)」(俗稱「山豬吊」),與獸鋏並列。
2. 動保法與野保法中,增訂:「設置」獸鋏或鋼索繩的行為亦應處罰。
3.主管機關必須履行動保法與野保法所賦予的權責,基於人道對待動物與保育動物的立法精神,儘速公告其他必須被禁止的動物捕捉方法,同時對於符合人道要求的獵捕方式與工具,給予明確的指示。

我們要求主管機關,應立即正視現今普遍存在的獵捕問題,對於獵捕行為作出合理的規範,而不是對於問題視而不見或是採取一昧禁止的態度。在法律中增訂禁止或處罰的規定,絕對不應該是唯一與最終的目的。這樣的規定,僅是主管機關落實動物保育與保護的一環;更重要也更有效的是,全面性地加強與落實管理,並且讓民眾有合法、兼顧動物福利的標準可以依循。唯有正視問題,我們才能解決問題,尤其才能夠透過教育和宣導,追求各種利益的平衡。我們也期待社會各界,即便在獵捕的過程中也能夠獲得兼顧動物福利的保護,並請不要姑息更不要做出不人道地對待動物的行為,避免對動物造成任何不必要的、過度的傷害與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