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來源:蘋果新聞網 李陳信得攝

109年3月起,農委會所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 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生效,意即在動保法的所作用的範圍內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只要使用它捕捉動物一經查獲,就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今(109/10/01)天中了山豬吊的台灣黑熊呢?很抱歉,因為牠是野生動物,沒辦法罰。
  
因此TSPCA呼籲:野保法第19條應該一併修法將制式山豬吊(金屬套索)納入,與動保法同步,否則就會因為陷阱捕捉到的動物是否為人為管領而有差別,不但造成第一線執法的困擾,也會造成大眾的困惑。
  
山豬吊是對於一般套索陷阱的泛稱,通常是用來捕捉山豬,但也可能會無差別獵捕到其他動物,甚至保育類動物。動物在中陷阱後,基於求生的本能嘗試掙扎逃生,卻在掙脫的過程中,硬生生地扯斷肢體或受到嚴重傷害。如果設置陷阱的人沒有及時去巡視或是幸運被其他人發現後救援,那些無法掙脫的動物下場往往就是活活餓死,相當不人道。今天台灣黑熊的案例,就讓我們再次見識山豬吊的殺傷力。
  
在今早的案例中,農民發現黑熊中陷阱立即通報相關單位,而非選擇自行處理,值得嘉許。但我們也應該去討論野保法第21條、第21-1條中,得以合法獵捕、宰殺野生動物的例外開放條件。根據現行野保法,農民基於維護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或是原住民族有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就可以合法使用第19條中禁止使用的獵捕方式來獵捕動物,這些禁止使用的獵捕方式,包含使用毒物、電氣、炸藥、爆裂物等等。TSPCA認為,這些方式不但不人道,也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或危害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怎能因為具有某些的身分就開放使用?如此規定並不合理!
  
❓但若確有使用陷阱、捕捉動物之需求,是否有更人道的方式?
答案是肯定的,基於對動物福利的重視,國外已經研發出許多人道的獵具,來避免誤捕非目標物種、增加動物自行逃生的機會,甚至發展出相關的認證系統,而且已經行之有年。
日本與中國則結合科技,在陷阱上加掛無線電發報器,在動物中陷阱時及時通知設置者以避免造成動物長時間被束綁與緊迫。


因此,TSPCA在此呼籲林務局
?積極推動修正野保法第19條將制式山豬吊(金屬套索)納入,與動保法同步。並廣納各方意見針對野保法通盤檢討。
?開發並推廣人道、有效的動物捕捉方式,取代傳統不人道的陷阱
?針對陷阱的源頭、使用、流向建立完整的管理機制


Agreement on International Humane Trapping Standards
https://bit.ly/30lL1X8
  
三月生效 動保法公告禁止使用制式山豬吊捕捉動物
https://bit.ly/30nOtkh
  
台灣黑熊終於獲救!自咬左掌濺血掙扎18小時 已被麻醉槍射中倒地
https://bit.ly/33i3Zjc
  
#山豬吊 #野保法 #台灣黑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