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協會調查專員到土城山區調查案件時,意外發現另一戶民宅有些異狀。經過觀察發現,狗狗生活空間很大、鍊子也是活動式的。但由於環境髒亂,滿地都是排泄物,因此協會專員便主動進行後續調查
拜訪時屋內無人、按電鈴也無回應,所以專員無法進入,因此便由門外觀察狗狗狀況及整體環境。狗狗的精神、外觀都沒有發現異常,也無立即性的危險。但由於滿地排泄物,加上從我們的視角並沒有看到水。這兩個狀況已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之虞,且站在動物福利的角度,狗狗也不應該生活在如此髒亂的環境。所以最後便留了紙條向飼主說明環境髒亂的問題,並請他限期改善。 過了一個星期,協會調查專員再次上山拜訪。屋主雖然還是不在家,但令我們非常感動的是,屋主將環境打掃得非常乾淨,也放了一大桶水給狗狗。狗狗的精神、外觀同樣都沒有異常。我們也相信,狗狗日後能過著比以往更舒適的生活。
其實協會在調查虐待動物案件時,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是諸如此類的不當飼養,不當飼養包括了沒有給予醫療、沒有適當的水、食物、生活環境…等等。由於飼主教育及飼主責任並不落實,根據調查專員的經驗,很多人並不是有心要對動物不好,只是他們真的不懂要如何照顧好一隻動物而已。因此我們真的很開心,經過我們的提醒,這位飼主就能夠了解我們的心意並立刻改善。也希望若民眾有看到動物的生活品質不佳時,在您和動物都沒有危險的前提之下,可以試著先與飼主溝通,讓飼主能夠嘗試以動物的角度來思考並逐漸改善飼養狀況。當然,若是飼主不願配合或者您在勸說時遭遇任何困難的話,也務必要錄影或拍照當作證據,並立刻通報台灣SPCA或當地主管機關。
法律小常識: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