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份時調查員前往中南部複查一個案件,這個案子是去年通報的,案件內容是當地一位愛心人士,將附近的流浪貓抓起來關在籠子裡飼養,小小籠子裡飼養了多隻貓咪,空間不足、飼料散落、飲水跟環境髒亂,當時經過主管機關的介入,已將貓咪全數帶回送養。
然而當調查員前往複查時,卻發現這位愛媽又飼養了一批新的貓咪,一樣是使用籠子將多隻貓咪關在一起飼養在戶外,雖然籠子是一個大狗籠的大小,然而裡面關了四隻貓咪,環境顯得壅擠,裡面放置的貓砂盆內充滿了排泄物,且因為是狗籠的關係,籠內也沒有垂直空間可供貓咪們活動,更沒有可以躲避的空間。
當調查員在屋外查看貓咪時,飼主從屋內走了出來,調查員即與飼主攀談。飼主說這些貓咪都是附近的流浪貓,一開始她也只是協助做結紮之後就原地放回,然而因為附近的居民對於流浪貓並不友善,曾經有人施放過毒餌,並且因為車輛進出頻繁,也曾發生過貓咪被車子撞死的情況。飼主覺得讓貓咪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中太過危險,為避免有更多貓咪受到傷害或死亡,於是便決定用籠子將牠們關起來。飼主其實也考慮將貓咪們送養,只是苦於無管道尋找願意認養貓咪的人。
像這一類型的案件,飼主往往不覺得自己是動物的飼主,對於將這些動物關起來或鍊養起來的原因常常聽到像是:他自己跑來的,看他流浪好可憐給他東西吃後就留下來了、流浪狗會追車或動物可能跑到馬路上會被車撞好危險、附近的人不喜歡犬貓會放毒餌或暴力驅趕、貓咪狗狗隨處排泄會造成環境髒亂……。
然而動保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對於飼主的定義,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將流浪動物鍊養或籠養的愛心人士,因為已有實際管領動物的行為,按照此定義來看其實就是飼主,而既然是飼主及應該負起飼主責任,提供動物適當的雖然是出於愛心收留飼養了這些貓咪,
本案的飼主因未考量到自身是否有能力與空間提供貓咪適當的生活環境,雖然是出於愛心收留飼養了這些貓咪,卻不應以愛心作為藉口逃避應負起之飼主責任。
本案件調查員也通報當地動保主管機關,請求前往勸導,在主管機關前往與飼主溝通後,飼主同意改以將食物飲水及貓砂盆放置籠內,開放籠門讓貓咪自由進出的方式飼養。後續調查員將會持續追蹤貓咪飼養狀況,如有需要也將協助飼主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