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的飼主將5隻雞養在家門口,當初因為雞們正被太陽西曬著,每個籠內都只剩下一小角可以躲太陽,因而被通報。調查員到現場訪查,觀察到籠內空間不足,雞的尾巴會一直打到籠子而導致羽毛受損,空間也不足以讓雞張開翅膀伸展,且完全沒有飲水給雞飲用,種種違法事項攤在眼前。

調查員在腦內激盪出一套改善計畫後,上前去和飼主瞭解,飼主自豪地和調查員分享,他們都很寶貝他們的雞,時常會讓雞出籠子活動,而且雞的羽毛都很漂亮。調查員誠實地告訴他現場違法的事項,提供他改善建議,希望他能在家門口規劃一個空間,不要再將雞關在籠內,可以變得像小庭院一樣圈養,讓雞有更大的活動空間,並提供棲架讓雞可以在上面休息,但飼主卻回應調查員:「不用啦!他們這樣已經比蛋雞在A4籠內好多了。」

又是這句話…為什麼案件飼主總是喜歡跟不好的案例做比較並且沾沾自喜?如果有更好的建議,讓雞隻可以生活得更自在快樂,和樂而不為?
調查員繼續苦口婆心的跟飼主勸導並分析改善後的好處給他聽,但最後得到飼主的回應就是:再考慮看看。

因為現場違反動保法事項明確,飼主改善意願又不堅定,調查員後續已將案件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高雄動保處),和他們合作辦理,並持續追蹤案件的改善狀況,未來也會繼續複查確認飼養狀況和給予飼主提升動物福利建議。

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定義「動物」指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因此不管飼主飼養什麼物種的有脊椎動物,都應該要隨時提供動物至少符合法規規範的生活條件。如果說動保法規對於犬隻是60分標準,那對於非犬隻動物可能只有40分,因為不同物種有不同的習性,沒有提供符合習性的環境又怎麼稱得上是及格呢?

「動保」不僅止於貓和狗,不當飼養也不是只落在貓和狗身上,若你了解更多物種的習性,會發現臺灣特殊寵物的不當飼養狀況嚴重程度不容小覷。期許未來台灣社會能分一些注意力於非犬貓物種的不當飼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