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舉對於動物的生理或心理構成傷害的行為,皆為此類案件,而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並沒有公權力,也請諒解我們礙於人力關係,無法立即抵達現場,請視情況報警(110) 或是撥打1959/當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通報;如果動物健康狀況緊急,您可以與飼主協調,帶受傷的動物先行就醫(錄影存證),如果動物已經不幸往生,請勿擅自埋葬或火化屍體,請將屍體交給當地動保機關調查。


|傷害動物行為可能出現的情況

對於傷害動物行為的案件,極度仰賴通報人當下處理與主管機關後續裁處,因此,我們整理了以下資訊,希望可以提供您一些幫助。

1. 正在發生中 & 已經發生,有掌握直接證據

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想辦法先阻止正在發生的動物虐待行為,如果有可能,請拍照錄影存證並通報警察,傷害動物也可能會傷害人,而警方雖然沒有辦法處理動保案件,但是是最快可以抵達現場的單位。

請通報人待在現場等待警察抵達,避免動物再受到傷害或是行為人離開現場,警察也應通知當地動保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建議報案人也可以自行通報當地動保處或防疫所,提供相關證據,並後續向主管機關追蹤。

當發生於公共場所時,例如汽、機車車牽引寵物案件,車牌會有助於追蹤到行為人,也請清楚記錄車牌+牽引寵物的畫面(最好使用錄影),並且留下發生時間與對方行經的路線,方便主管機關調閱監視器畫面;快速蒐證完畢後請提醒車主這樣的行爲是違法的,也容易讓動物因此受傷。



2. 已經發生,除了人證之外,沒有其他證據,例如:只有聽到疑似虐待的聲音(飼主的叫罵聲+動物的哀號聲)

預防勝於治療,針對此類案件,調查員可以至現場了解行為人是否有施暴與其原因,並提供正確的飼養方式取代暴力行為,我們互透過飼主與動物的互動、觀察動物的生理、行為狀態去判斷是否有被施暴,只不過有的時候無法在現場了解,因此,類似案件需要仰賴通報人持續觀察,提供更多更有力的證據。

小提醒:礙於人力的限制,目前不受理沒有提供影像的案件通報,我們可以提供您蒐證方式,請盡可能地搜集證據,不管是提供給我們,或是其他單位,對於案件動物來說,都是非常有幫助的!



3. 僅有威脅,尚未發生,可能構成發生的機會

目前動保法規並沒有針對「威脅」,有任何規範與裁罰,但是威脅是一個警訊,若沒有證據與實際傷害之下,僅能以勸導的方式,請通報人協助多觀察,或者是直接介入關心動物,畢竟長期處於高壓的飼養環境,也會是一種看不見的傷害。

4. 不作為也是一種虐待動物,例如:房客將寵物棄養於空屋中,任其自生自滅

不是主動去傷害動物才是虐待動物的行為,不作為也是一種虐待。


| 對於傷害動物行為之相關法規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第 25-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 3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不管是行為人與飼主之間,還是行為人與動物之間的衝突,最容易受傷害的都是動物,請飼主務必盡到飼主責任,給予所飼養的動物一個安全的空間,避免遭受傷害,在發生憾事之前,多一分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