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飼養的樣態有很多種,舉凡長期關籠、長期鏈繩、沒有足夠的外出時間、缺乏陪伴時間、餵食不適當的食物、沒有給予飲水等,給予錯誤或是沒有給予適當的飼養方式,皆可稱之為不當飼養。
問題的根源大部分來自於飼主的飼養觀念。因為沒有接受正確的動保知識,很多人的飼養方式是透過家裡的長輩學習,可能是邊養邊從死亡經驗中學習,或是在飼養之前沒有做好評估,飼養了超乎能力的寵物或數量;一位沒有具備正確觀念的飼主,在沒有外力介入之前,很難會自我察覺到飼養上哪裡有不妥,沒有發現飼養問題,自然也不會去改善。
隨著動保意識漸漸抬頭,越來越多人會發現到錯誤的飼養方式也是需要被重視!更進一步的希望動物得到改善,而非消極的置之不理,所以不當飼養案件類型佔總案件量約2/3以上,並非只有肢體上的虐待,才需要被通報。
不過要強調,調查員在處理不當飼養行為時,僅單純評估與盡可能提升飼主的飼養能力,會視現場動物的飼養情況,並不是一到現場就將動物救援離開!
|何謂不當飼養?
我們可以從法規去認識,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各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