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法律規範中「特定寵物」僅規範狗與貓。
*《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必須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才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
*飼主責任包含替適齡犬隻絕育,若有繁殖需求應向各地主管機關提出免絕育申報。
*特定寵物業者必須遵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違法犬舍與繁殖場蒐證較困難,請踴躍蒐證並配合TSPCA一起與主管機關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