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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動物展演以及動物展演場所?

《動物保護法》第3條定義「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動物保護法》第6-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若要進行動物展演,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才能合法進行。舉凡像是動物園、海生館、休閒農場、遊樂園、動物特色餐飲或住宿場所等等......都是動物展演場所。

不過並非所有場所都能或是都要進行申請,《動物保護法》規定只有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才可申請;或是屬於農委會公告免經許可之範圍內則免申請。

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


遇到動物展演場所有不恰當的問題您可以怎麼做?

1、蒐證紀錄:使用手機將您發現的問題拍攝下來,影像內容須包含「問題重點」、「動物本體」、「飼養環境」分別拍攝記錄,拍照錄影皆可,適現場狀況及環境判斷使用,最好有拍照也有錄影。

2、反映問題:直接向動物展演場所內的工作人員反映問題,身為一個利用動物營利的業者,一般會較為重視遊客的意見,所以身在現場的您,最能直接幫助到動物,試想如果每個在乎動物的人都這麼做,業者一定不得不重視並改善問題。

3、通報政府單位:撥打1959向當地動保主管機關通報;或是透過縣市的市政陳情信箱通報,此方法還可以附上您所拍攝的證據,更有利案件處理。


如何觀察動物展演場所有飼養問題?

動物展演場所的問題來源大致可分為幾類:

1、不當飼養:不當飼養的樣態有很多種,並且會隨著物種不同,而有不同的樣態。常見的像是沒有提供飲水、餵食不當的食物、長期關籠或鍊繩、沒有提供適當遮蔽等等,可以參考《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https://reurl.cc/eXYv9M來認識。不過,法規不應該為飼養寵物的基本底線,像是大多數的動物展演場所,都會忽略對動物來說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需要提供符合動物習性的照顧與環境,否則動物無法展現習性,則可能會導致出現身心健康不佳的狀況。

2、身心健康狀況不佳:動物展演場所裡的動物出現身心健康問題的因素很多,但可以確定的是,一定與飼養方式、飼養環境有關係。另外像是展演動物長時間受到民眾的注視、騷擾,對動物來說也是一種莫大的壓力;還有環境豐富化不足,也很容易導致動物無法展現習性,從而導致動物出現異常行為或是刻板行為。

3、民眾騷擾動物:有許多的動物展演場所,並不會有工作人員或是照養員在動物旁邊教導、監督民眾與動物互動,而民眾不一定瞭解如何與動物正確互動,造成使用錯誤的方式,導致動物受到驚嚇或傷害。

4、不當的動物表演:部分的動物展演場所的業者,為了吸引更多民眾,會訓練動物做出一些動作或行為,藉以取悅民眾或是與民眾互動,除了無法確定「訓練」的方式是否恰當外,動物在做出這些行為時,也有可能是承受壓力或傷害的。

除了上述常見的問題外,當然還有許多不同的問題,提供大家一個觀察的重點,「使用動物的角度思考」去同理動物的處境,就更容易可以發現不當的問題所在。


|通報前,請先閱讀通報須知

近幾個月收到的案件量都超出量能,新進案件很有可能會超過1.5個月才能訪查到

• 調查部門有既定排程,無法進行即時訪查,沒有辨識臉部能力、也沒有公權力可以調閱車牌,若動物已有危及生命之虞(正在發生、受傷、受困、單獨關在車裡...),而您無法自行提供協助,請優先通報當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撥打 1959

目前不接受以下類型之案件:

  1. 來源為網路資訊之案件
    為取得更精準資訊並避免重複驗證,請由原始貼文者進行通報; 或您已能與飼主溝通,並提供醫療、安置等實質後續協助者,方會受理。
  2. 緊急或單純動物救援、安置案件
    調查員核心工作為協助飼主建立飼主責任,並非單純救援; 且中途空間有限,無法處理此類案件,建議民眾自行安置。
  3. 遊蕩動物相關問題
    目前以處理有主動物為主,遊蕩動物請洽詢其他團體或當地動物保護主管機關。
  4. 單純因動物聲音或氣味影響之情況
    例如犬吠、雞鳴等屬動物習性表現, 在無其他明確飼養疑慮下,調查員難以僅針對民眾感受或疑慮進行處理。
  5. 動物運送問題
    若有嚴重安全疑慮,建議通報主管機關,由其調閱車牌並聯繫車主。
  6. 發佈傷害動物之影片(致傷或致死行為)
    請盡可能蒐集完整資訊,並通報至 【署長信箱】

通報時,請務必提供以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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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遠照、近照、重點照片,或相關錄音檔

• 於您完成通報後的 三個工作天內,我們將優先以電子郵件與您聯繫。 若未收到回信,請先檢查「垃圾信件夾」,或主動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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